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 103 年 07 月 21 日)
第35條
關於智慧財產權侵害之民事訴訟,其損害額之審理,應於辯論是否成立侵 害後行之。但法院認為就損害之內容,有先行或同時辯論之必要者,不在 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