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 103 年 07 月 21 日)
第32條
關於專利權侵害之民事訴訟,當事人主張或抗辯專利權有應撤銷之原因, 且專利權人已向智慧財產專責機關申請更正專利範圍者,除其更正之申請 顯然不應被准許,或依准許更正後之請求範圍,不構成權利之侵害等,得 即為本案審理裁判之情形外,應斟酌其更正程序之進行程度,並徵詢兩造 之意見後,指定適當之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