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 103 年 07 月 21 日)
第3條
智慧財產刑事訴訟案件,依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款, 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其範圍為:

一、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至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三百十七條、第三百十八 條之罪或違反商標法、著作權法、營業秘密法、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 條第一項關於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三十六條關於第十九條第五款及智 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之案件,及 其附帶民事訴訟案件。

二、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案件及其附帶 民事訴訟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