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 103 年 07 月 21 日)
第29條
智慧財產民事訴訟當事人,就智慧財產權之效力或有無應撤銷、廢止之爭 點,提起獨立之訴訟,或於民事訴訟中併求對於他造確認該法律關係之判 決,或提起反訴者,與本法第十六條規定之意旨不符,法院應駁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