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 103 年 07 月 21 日)
第26條
法院就秘密保持命令聲請之裁定原本,應與記載營業秘密之文書一併保存 。

法院就秘密保持命令聲請之裁定正本,不得以記載營業秘密之文書為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