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 103 年 07 月 21 日)
第25條
法院認為秘密保持命令之聲請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認為無理由者 ,應以裁定駁回。

前項裁定,就該營業秘密不得揭露。其裁定主文及理由中宜以間接引用方 式,確定應受保護之營業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