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 103 年 07 月 21 日)
第14條
技術審查官於期日參與審理時,其姓名應載明於筆錄。
技術審查官於期日中,經法院之許可,對於當事人、證人或鑑定人為說明 或直接發問時,其事由應記明於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