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辦案期限規則  ( 106 年 11 月 30 日)
第5條
智慧財產民刑事訴訟案件自收案之日起、行政訴訟事件自分庭之日起,逾 下列期限尚未終結者,由智慧財產法院書記處查明列冊,報請院長核閱後 ,通知承辦法官及其庭長促請注意:

一、民事第一審訴訟事件及強制執行事件,逾一年。

二、民事第二審訴訟事件及刑事第二審案件,逾一年六個月;其經第三人 參與沒收程序之刑事通常程序第二審案件,逾一年十個月。

三、民刑事抗告案件,逾五個月。

四、通常行政訴訟事件,逾一年六個月。

五、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及其抗告事件,逾七個月。

六、其他聲請或聲明事件,逾四個月。但沒收違禁物以外之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案件及刑事聲請再審案件,逾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