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施行細則  ( 101 年 05 月 22 日)
第7條
本法施行前繫屬於法院之智慧財產民事訴訟,因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 產權有應撤銷或廢止之原因,經法院依行政訴訟法、商標法、專利法、植 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者,應依聲請或依 職權撤銷停止訴訟之裁定,依本法所定之程序,續行訴訟。

本法施行前繫屬於法院之智慧財產刑事訴訟,因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 產權有應撤銷或廢止之原因,經法院依行政訴訟法、商標法、專利法、植 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者,其停止審判原 因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