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施行細則  ( 101 年 05 月 22 日)
第6條
本法施行前已核准之假扣押、假處分及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裁定,其聲請撤 銷,於起訴前向原裁定法院為之;如本案已繫屬於智慧財產法院,向智慧 財產法院為之,並適用民事訴訟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