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施行細則  ( 101 年 05 月 22 日)
第4-1條
本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於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審簡易訴訟程序之智慧財產行 政訴訟事件,於本法修正施行後,應裁定改依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 繼續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