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施行細則  ( 101 年 05 月 22 日)
第3條
本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地方法院第一審簡易訴訟程序或第一審小額訴訟程序 之智慧財產民事事件,裁判後經上訴或抗告,於本法施行後,其卷宗尚未 送達上訴或抗告法院者,應送第二審智慧財產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