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臨時開庭辦法  ( 97 年 04 月 07 日)
第3條
臨時開庭期間,所需辦理審判、行政人員,除視情形得洽由出借機關有關 人員兼辦外,應由智慧財產法院院長就該院現有編制員額統籌調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