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臨時開庭辦法  ( 97 年 04 月 07 日)
第2條
本辦法所稱臨時開庭,指智慧財產法院,定期或不定期在管轄區域內,利 用自有辦公處所或借用其他法院(以下稱出借機關)辦公處所開庭,受理 依法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智慧財產案件。

智慧財產法院分院有臨時開庭必要者,準用本辦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