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  ( 106 年 08 月 31 日)
第6條
完成教育訓練並經審查合格者,由建置法院遴選為特約通譯備選人,並發 給有效期間二年之合格證書。但其為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之人士者 ,合格證書之有效期間,不得逾其在我國合法居留之期限。

合格證書有效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建置法院對有意繼續擔任特約通譯備 選人者,應辦理續任前教育訓練。完成教育訓練並經審查合格者,續發給 第一項規定效期之合格證書。

建置法院得視需要,適時辦理特約通譯備選人之遴選。

前條及本條由建置法院辦理之教育訓練,其辦理方式及審查基準,由建置 法院自行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