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  ( 106 年 08 月 31 日)
第5條
依前條申請經書面審查通過者,由建置法院先行測試申請人之中文程度( 含基本聽說及閱讀能力),經測試合格者,始准參加教育訓練。

教育訓練之課程及時數如下:

一、法院業務簡介二小時。

二、法律常識六小時。

三、各類審理程序或相關程序概要十小時。

四、傳譯之專業技能及倫理責任四小時。

建置法院得視需要,增加教育訓練之課程及時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