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  ( 106 年 08 月 31 日)
第3條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法院(以下統稱建置法院) 為利法院約聘特約通譯,應延攬通曉手語、閩南語、客語、原住民族語、 英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葡萄牙語、俄羅斯語、日語、韓語、菲律 賓語、越南語、印尼語、泰語、柬埔寨語、緬甸語或其他語言一種以上, 並能用國語傳譯上述語言之人,列為特約通譯備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