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  ( 106 年 08 月 31 日)
第2條
為因應法庭傳譯需要,法院於現職通譯不適宜或不敷應用時,應逐案約聘 特約通譯,以維聽覺或語言障礙者或不通曉國語人士之訴訟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