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  ( 106 年 08 月 31 日)
第16條
特約通譯備選人有違反法院通譯倫理規範或其他不適任情事,建置法院得 視情節輕重為警告或撤銷其合格證書。

經選任之特約通譯有違反法院通譯倫理規範或其他不適任情事,法院得視 情節輕重為口頭勸諭或解任,並得將具體事由報由建置法院依個案情節為 前項之處置。

特約通譯備選人經警告後一年內再犯,或經警告累計達三次者,建置法院 應撤銷其合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