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  ( 106 年 08 月 31 日)
第15條
法院於使用特約通譯傳譯之案件開庭後,得提供「特約通譯傳譯服務情形 意見反應表」(格式如附件三)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 鑑定人、關係人或其他使用傳譯服務之人填寫,並應將填復結果陳報建置 法院。

建置法院應將有關特約通譯特殊或優良表現之事由,註記於特約通譯備選 人名冊內,以作為選任通譯及辦理延攬作業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