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  ( 106 年 08 月 31 日)
第11條
特約通譯到場傳譯所需之交通費,以所乘坐交通工具之費用支給。其所乘 坐交通工具,市內以搭乘公共汽車、大眾捷運系統,長途以搭乘火車、高 鐵、公民營客運汽車及船舶為原則。遇有水陸交通阻隔無法通行,或時間 甚為急迫時,得搭乘飛機,惟應提出足資證明之文件。高鐵、飛機如有等 位者,以經濟艙或相當等位為支給標準。

特約通譯因時間急迫、夜間到庭或行動不便,市內得搭乘計程車,依實支 數計算。交通費採實報實銷。但搭乘計程車、高鐵或飛機者,法院應審核 其單程費用證明或收據後,發給返程之交通費。

特約通譯如駕駛自用汽機車者,其旅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可乘坐 車種票價報支。

特約通譯在途及滯留一日以上期間內之住宿費及雜費,每日不得超過國內 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薦任級以下人員每日給與之基準,依實支數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