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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任智慧財產法院法官暨在職研習辦法
( 102 年 05 月 13 日)
第7條
首次派任智慧財產法院法官者,得準用遷調改任辦法第七條之規定。
依法官遴選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首次轉任智慧財產法院法官者,得準用 前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