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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取得改任智慧財產法院法官資格者,於派任前應完成在職研習並取得結業
證(明)書。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曾任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實任法官三年以上或智慧財產專庭(股
)法官一年以上,並於三年內參加司法院暨所屬機關、其他政府機關
(構)學校及團體所舉辦與智慧財產有關之研習、訓練或會議合計達
四十小時以上。
二、取得改任智慧財產法院法官資格前已完成在職研習,並取得結業證(
明)書。
符合前項規定者,其派任應由司法院院長依其遷調志願,再按其年資、期
別、職務評定等項,擇品德、學識、工作、才能優良者,擬具與擬補職缺
同額之遷調名單,提請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
第一項在職研習,由司法院規劃並委託司法人員研習所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