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改任智慧財產法院法官暨在職研習辦法  ( 102 年 05 月 13 日)
第4條
前條之改任,由司法院依法官遷調改任辦法(以下簡稱遷調改任辦法)第 二十五條第二項所設改任專業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改任委員會 )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