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刑事訴訟 ( 103 年 06 月 04 日)
第28條
不服地方法院關於第二十三條案件依通常或簡式審判程序之附帶民事訴訟 所為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者,應向管轄之智慧財產法院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