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刑事訴訟 ( 103 年 06 月 04 日)
第25條
不服地方法院關於第二十三條案件依通常、簡式審判或協商程序所為之第 一審裁判而上訴或抗告者,除少年刑事案件外,應向管轄之智慧財產法院 為之。

與第二十三條案件有刑事訴訟法第七條第一款所定相牽連關係之其他刑事 案件,經地方法院合併裁判,並合併上訴或抗告者,亦同。但其他刑事案 件係較重之罪,且案情確係繁雜者,智慧財產法院得裁定合併移送該管高 等法院審判。

前項但書之裁定,除另有規定外,得為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