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刑事訴訟 ( 103 年 06 月 04 日)
第23條
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三條第二款前段、第四款所定刑事案件之起訴,應 向管轄之地方法院為之。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