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安全維護實施辦法  ( 94 年 05 月 19 日)
第1條
本辦法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一百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以下簡稱候選人) 之安全維護工作 (以下簡稱安維 工作) ,由國家安全局特種勤務指揮中心 (以下簡稱特勤中心) 統籌,並 協同下列機關 (構) 、單位辦理:

一、總統府侍衛室。

二、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三、內政部警政署。

四、國防部憲兵司令部。

五、法務部調查局。

六、其他與安維工作有關機關 (構) 、單位。

第3條
安維工作之編組及其任務如下:

一、基本編組:負責候選人人身安維工作。

二、地區編組:協助候選人人身安維工作。

三、警察機關:負責候選人住居所、蒞臨場所及行進間之安維工作。

前項納入編組執行安維工作之人員 (以下簡稱安維人員) ,受特勤中心之 指揮與監督,其編組如附表。

第4條
為統籌安維工作,特勤中心得視任務需要召開工作協調會議,由指揮官或 其指定之人擔任主席;必要時,並得邀請相關機關 (構、單位) 或人員出 (列) 席。

第5條
安維人員執行職務時,得對與候選人有關之人員、物品、場所、交通、通 訊及其他設備為必要之查驗、管制;並得劃定管制區域執行之。但不得逾 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 為之。

第6條
對於規避、妨礙或拒絕安維人員之查驗、管制而涉及法律責任者,應移送 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第7條
安維人員執行職務時,得配帶槍械。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之 :

一、候選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有 立即之危害時。

二、安維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 有立即之危害時。

三、其他因執行安維工作所影響之人員,其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 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有立即之危害時。

第8條
安維人員執行職務致人受傷者,應予必要之救助或送醫救護。

第9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