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安全維護實施辦法  ( 94 年 05 月 19 日)
第7條
安維人員執行職務時,得配帶槍械。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之 :

一、候選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有 立即之危害時。

二、安維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 有立即之危害時。

三、其他因執行安維工作所影響之人員,其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 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有立即之危害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