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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法  責任 ( 100 年 11 月 23 日)
第9條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 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予處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 減低者,得減輕處罰。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