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罰法  管轄機關 ( 100 年 11 月 23 日)
第32條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應將涉及刑事部分 移送該管司法機關。

前項移送案件,司法機關就刑事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 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撤銷緩刑 之裁判確定,或撤銷緩起訴處分後經判決有罪確定者,應通知原移送之行 政機關。

前二項移送案件及業務聯繫之辦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