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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法  裁處之審酌加減及擴張 ( 100 年 11 月 23 日)
第19條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法定最高額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之處罰,其情節 輕微,認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

前項情形,得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施以糾正或勸導,並作成紀錄,命其 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