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審議地方政府年度總決算審核報告辦法  ( 87 年 03 月 24 日)
第4條
有關機關答覆本院審議地方政府年度總決算審核報告意見之處理情形,及 審計機關陳報再審查之結果,分交有關委員會處理之,並提報院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