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審議地方政府年度總決算審核報告辦法  ( 87 年 03 月 24 日)
第3條
本院設「地方政府年度總決算審核報告審議小組」 (以下簡稱審議小組) ,每年由各委員會召集人或各推委員一人組織之,以財政及經濟委員會之 召集人為召集人,以財政及經濟委員會之簡任秘書為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