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審議中央政府年度總決算審核報告辦法  ( 90 年 11 月 26 日)
第5條
各委員會提出之審議意見依左列各款處理之:

一、應賠償之收支,尚未執行者依決算法第二十九條之規定移送國庫主管 機關或附屬單位決算之主管機關執行見復,如違失情節重大者,不論 其已否執行應追究違失責任。

二、應懲處之案件,尚未懲處者,依決算法第二十九條之規定,移送該機 關懲處見復。如有懲處不當情事,應通知該機關再予處理。

三、各機關之績效有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應予告誡者,應依決算法第二十 九條之規定,通知其上級機關長官。如係因制度規章缺失或設施不良 所致者,應專案予以調查其是否違法或失職,並提出建議改善意見, 促其改善。

四、經審核完竣之案件,如有發現錯誤、遺漏、重複、詐偽等情事者,應 依審計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通知審計部再審查。

五、各機關之財務行為有重大違失情事者,應成立專案小組調查,追究其 違失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