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審議中央政府年度總決算審核報告辦法  ( 90 年 11 月 26 日)
第3條
審計部將中央政府年度總決算審核報告 (以下簡稱審核報告) 陳院後,應 依據審計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交本院有關各委員會審議,於三個月內提 出審議意見。其不屬於各委員會者,交財政及經濟委員會審議。

各委員會審議完畢後,應將審議意見送由綜合規劃室彙報院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