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會議規則  ( 87 年 03 月 24 日)
第3條
提出本院會議之事項如左:

一、關於提出立法院之法律案。

二、關於監察法規之研議事項。

三、關於審議中央及地方政府總決算之審核報告事項。

四、關於彈劾權、糾舉權及審計權行使之研究改進事項。

五、關於提出糾正案之研究改進事項。

六、關於各委員會報告事項。

七、院長交議事項。

八、委員提案事項。

九、其他重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