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會議規則  ( 87 年 03 月 24 日)
第28條
復議動議應於原案決議後尚未執行,下次會議散會前提出之。其討論之時 間,由主席徵得出席人員同意後決定之。

復議案須有法定出席人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人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方得 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