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會議規則  ( 87 年 03 月 24 日)
第2條
監察院會議 (以下簡稱本院會議) 依監察院組織法第七條之規定,由院長 、副院長及監察委員組織之。

本院秘書長、副秘書長、輪值參事、各處、室主管、各委員會簡任秘書、 執行秘書及審計部審計長、副審計長均應列席。必要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 席備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