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會議規則  ( 87 年 03 月 24 日)
第13條
臨時動議未經徵得附議前,得由動議人撤回之。經附議討論後,原動議人 如欲撤回,須經主席徵詢出席委員無異議後行之,如有異議,由主席逕付 表決定之。動議經修正者,不得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