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會議規則  ( 87 年 03 月 24 日)
第12條
提案在未經主席宣付討論前,得經全體提案人同意撤回之。提案經討論後 ,原提案人如欲撤回,須由主席徵詢出席委員無異議後行之,如有異議, 由主席逕付表決定之。

提案經修正者,不得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