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會議規則  ( 87 年 03 月 24 日)
第11條
本院會議時,委員報告事項或討論事項完畢後,得提出臨時動議。

臨時動議以具有極待決定之特殊事由者為限,並應有委員二人以上之附議 始得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