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調查證使用規則  ( 90 年 12 月 27 日)
第3條
調查證為專案調查臨時印發。調查人員請領本證,應經調查委員核可,並 於使用完畢後,立即繳還並陳報調查委員。

調查證遺失或污損不堪使用者,應即申請補 (換) 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