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監察委員監察證使用規則  ( 63 年 06 月 11 日)
第3條
監察委員遇必要時,得臨時封存該案有關證件,並得攜去其全部或一部。

前項攜去之證件,該主管人員須加蓋圖章,由監察委員給與收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