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監察委員監察證使用規則  ( 63 年 06 月 11 日)
第2條
監察委員持本證赴各機關部隊及公私團體,調查檔案冊籍及其他有關文件 ,各該機關部隊或團體主管人員及其他關係人員不得拒絕,遇有詢問時, 並應就詢問地點,負責為詳實之答覆,作成筆錄,受詢人應簽名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