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巡迴監察辦法  ( 88 年 09 月 14 日)
第6條
地方機關巡察責任區之劃分及編組,由本院院會決定之。

各組巡察委員每年輪換一次,於每年十二月院會時由委員認定,如各組認 定委員超額或不足時以協調或抽籤方式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