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巡迴監察辦法  ( 88 年 09 月 14 日)
第12條
巡察委員於責任區巡察期間,應排定時間接受人民陳情,並請巡察機關於 事前發布之。

巡察委員於責任區收受人民書狀,應先查明有無前案及是否與責任區有關 ,再依左列方式處理:

一、無前案且與責任區有關者,得由巡察委員批辦後送監察業務處處理。

二、有前案或與責任區無關者,不宜批辦,應送監察業務處處理。

前項所稱與責任區有關者,係指陳訴事實或被訴人 (機關) 與責任區有關 者而言。

巡察委員收受人民書狀,如認有必要者,得就地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