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收受人民書狀及處理辦法  ( 90 年 12 月 03 日)
第7條
本院委員收受之人民書狀,應依前條規定辦理,不宜於書狀上批註意見。

但擬自動調查者,應依監察法施行細則有關自動調查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