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收受人民書狀及處理辦法  ( 90 年 12 月 03 日)
第3條
左列文件準用人民書狀之處理程序:

一、依公務員懲戒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移送本院審查之案件。

二、審計機關依審計法及有關法令規定報請本院依法處理之案件。

三、各機關團體送請本院查辦之案件。

四、本院委員建議查辦之案件。

五、有關公務人員或機關之工作設施違法失職事件之傳單、啟事或新聞報 導情節重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