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收受人民書狀及處理辦法
( 90 年 12 月 03 日)
第13條
人民書狀經本院處理後,除依法令不得對外宣洩之事項者外,應函復陳訴 人。但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予函復:
一、匿名書狀。
二、陳訴人死亡或所在不明者。
三、陳訴人於短期內連續遞送內容類同之書狀,經併案處理,業經函復者 。
四、陳訴人之案件業經函復,而續訴書狀無新事證者。
五、陳訴內容空泛、荒謬、謾罵者。
人民書狀經各委員會處理後,應否函復,依其決議辦理。
陳訴人所附證件如係原本,而有發還必要時,予以影印附卷備查,原本檢 還。